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2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从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从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3.7.5 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μ p——层间弹塑性位移:
[θp] ——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表3.7.5采用;对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采用比本规程中框架柱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大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提高不宜超过25%;
h——层高。
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 3.5.2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250。3.5.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不应大于层高的1/50。 2、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 B.2.1 单层钢结构水平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表B.2.1-1的数值。 2) 无桥式起重机时,当围护结构采用砌体墙,柱顶水平位移不应大于H/240,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8m,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60。 3) 有桥式起重机时,当房屋高度不超过18m,采用轻型屋盖,吊车起重量不大于20t工作级别为A1~A5且吊车由地面控制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180。
表B.2.1-1 风荷载作用下柱顶水平位移容许值
注:H为柱高度,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时,柱顶水平位移要求可适当放宽。 2 在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A7、A8级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宜超过表B.2.1-2所列的容许值。
表B.2.1-2 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
注:
1 Hc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的高度。2 计算厂房或露天栈桥柱的纵向位移时,可假定吊车的纵向水平制动力分配在温度区段内所有的柱间支撑或纵向框架上。
3 在设有A8级吊车的厂房中,厂房柱的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不宜大于表中数值的90%。 4 在设有A6级吊车的厂房柱的纵同位移宜符合表中的要求。
B.2.2 多层钢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有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400。
2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无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表B.2.2的数值。
表B.2.2 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注:1 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建筑,层间位移角宜适当减小;无墙壁的建筑,层间位移角可适当放宽。 2 当围护结构可适应较大变形时,层间位移角可适当放宽。 3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250。
B.2.3 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250。B.2.4 大跨度钢结构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标准组合下,结构挠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B.2.4-1中的容许挠度值。
2) 网架与桁架可预先起拱,起拱值可取不大于短向跨度的1/300。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结构挠度可取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值, 但结构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 3) 对于设有悬挂起重设备的屋盖结构,其最大挠度值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500。
2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B.2.4-2的限值。
表B.2.4-1 非抗震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注:1 表中L为短向跨度或者悬挑跨度。 2 索网结构的挠度为预应力之后的挠度。
表B.2.4-2 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注:表中L为短向跨度或者悬挑跨度。
组合结构1、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4-2021 4 .2.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变形验算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
2、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GB 50936-2014
4.3.6 实心钢管混凝土房屋结构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楼层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u/h 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房屋高度不大于150m时,△u/h 不宜大于表4.3.6的限值;
2 当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及筒中筒结构高度不小于250m时,最大楼层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u/h 不宜大于1/500;
3 当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及筒中筒结构高度为150m~250m时,最大楼层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u/h 的限值可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之间插值。
表4.3.6 钢管混凝土结构弹性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u/h 限值
4.3.7 实心钢管混凝土房屋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位移与层高比△up/h ,不宜大于表4.3.7中的限值。
表4.3.7 钢管混凝土结构弹塑性位移与层高之比△up/h 限值
1、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GB 50135-2019 表3.0.11 高耸结构水平位移角限值
注:△u为水平位移,与分母代表的高度对应;△v为由剪切变形引起的水平位移,与分母代表的高度对应;△u′为纤绳层间水平位移差,与分母代表的高度对应;H为总高度;h对于桅杆为纤绳之间距,对于自立式塔为层高。
特殊结构 隔震结构建筑隔震设计标准 GB/T 51408-2021 4 .5.1 上部结构在设防地震作用下,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ue――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mm);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h――计算楼层层高(mm)。表4.5.1 上部结构设防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4 .5.2 上部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楼层内最大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up――弹塑性层间位移,宜采用动力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对规则建筑,也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等效线性化方法; [θ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罕遇地震作用下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表4.5.2 上部结构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4 .5.3 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上部结构的结构楼层内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尚应按本标准式(4.5.2)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验算,且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 上部结构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4 .7.3
隔震层以下的地下室,或塔楼底盘结构中直接支撑隔震塔楼的部分及其相邻一跨的相关构件,应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1的规定。隔震层以下且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尚应符合表4.7.3-2的规定。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其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3的规定。表4.7.3-1 下部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表4.7.3-2 下部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表4.7.3-3 下部结构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排架结构
1、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2、福建《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规程》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 朱炳寅 3.对单层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和单层及多层框排架结构,规范未明确其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一般情况下,可只对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控制(见《抗震规范》第5.5.5条).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比照《抗震规范》第5.5.5条的规定,确定为1/330 2)单层及多层框排架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结合实际工程中框架与排架的布警情况,取1/330~1/550的中间数值(框架为主时,取接近1/550的数值,排架为主时,取接近1/330的数值),并宜适当从严控制,偏框架取值。3)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框排架结构
声屏障 结构1、GB/T 51335-2018 声屏障结构技术标准 5.3.3在风荷载的设计标准值作用下,结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柱的顶点水平位移值不应大于H/200(H为声屏障构件最大高度,见图5.3.3-1);残余变形不应超过H/500;
